湖南省建设工程芙蓉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坚持质量兴业,致力打造精品,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加强科学管理,提高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整体水平,规范湖南省建设工程芙蓉奖评选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建设工程芙蓉奖(以下简称芙蓉奖)是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评选工作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导下由湖南省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评选结果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三条 芙蓉奖由我会会员企业自愿申报,经市州建筑业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或有关单位择优推荐后进行评选。推荐单位在组织申报芙蓉奖工作中应主动接受行业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 芙蓉奖评选坚持“优中选优”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两年为一评选年度,原则每年评选数量不超过60项(不包括当年鲁班奖申报工程)。当申报工程数量超过120项时,按超过工程数的50%增加评选数量。同一施工企业每年申报项目不超过3个,有省外工程参评的不超过4个(不包括当年鲁班奖申报工程)。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湖南省建设工程芙蓉奖须达到以下条件:
一、获得本年度“湖南省优质工程”。
二、住宅工程入住率40%以上。
三、单体住宅工程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单体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群体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市政道路工程长度3000米以上。
第六条 下列工程不得列入评选范围:
一、已参加过芙蓉奖评选而未获奖的。
二、未按时提交“湖南省建设工程芙蓉奖申报工程基本信息表”的。
三、过程检查不符合评选要求的。
第三章 申报程序和申报资料
第七条 芙蓉奖的申报程序和申报单位均与申报湖南省优质工程相同。
第八条 凡拟申报芙蓉奖的工程均应于工程基础施工阶段提交“湖南省建设工程芙蓉奖申报工程基本信息表”至湖南省建筑业协会,并接受不少于一次过程专项检查。
第九条 申报芙蓉奖需要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一、市州建筑业协会、有关单位的推荐函。
二、《湖南省建设工程芙蓉奖申报表》。
三、能反映工程全貌及主要局部质量情况的彩照。
第四章 工程复查和评审
第十条 湖南省建筑业协会组织专家对通过资料审查的工程进行现场复查。复查专家从湖南省建筑业协会专家委员会中抽取,复查专家每年更换三分之一,原则上每位复查专家连续参加复查工作不超过三年。
第十一条 工程复查的内容和要求:
一、听取申报单位对工程质量情况和施工过程情况的介绍。
二、听取使用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复查小组听取使用单位意见时,受检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三、实地检查工程质量。凡是复查小组要求查看的工程内容和部位,都必须予以满足,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绝。
四、复查专家现场查看有疑问而提出查验资料的,申报单位须按要求提供。
五、召开讲评会,复查组对工程复查情况进行现场讲评。
第十二条 复查结束,复查组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复查报告。复查报告要对工程的整体质量状况做出“上好”、“好”“一般”三类评价,并提出具体的“推荐”或“不推荐”意见。
第十三条 湖南省建筑业协会组织召开芙蓉奖工程评审委员会,对芙蓉奖工程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若干,评审工作由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从湖南省建筑业协会专家委员会中抽取,每年更换三分之一,原则上每位评审委员连任不超过三年。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通过听取复查组汇报、观看工程录像、质询、讨论、评议等方式,最终以投票方式评出入选工程。评选结果在“湖南建筑信息网”公示。
第五章 表 彰
第十五条 湖南省建筑业协会向获奖工程颁发奖杯、奖牌和证书,向获奖工程项目经理颁发证书并通报表彰。
市州建筑业协会和获奖企业可根据本地区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对获奖单位和有关人员给予奖励。
第六章 纪 律
第十六条 芙蓉奖工程评选工作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凡参与芙蓉奖评选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纪律规定。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料必须真实、可靠,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八条 推荐单位必须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料进行认真审查,对报送复印件的资料必须认真核对原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印章和经办人的签名。
第十九条 工程复查和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复查专家不得参与复查本单位的申报工程。
第二十条 各有关方面接待复查组的安排从简,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赠送任何礼品、纪念品和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工程复查工作无关的参观活动。
第二十一条 凡违反本办法及有关纪律规定,情节严重的,对申报企业取消其参评资格;对复查、评审专家取消复查或评审资格,并不再入选湖南省建筑业协会专家委员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获得“湖南省建设工程芙蓉奖”称号的工程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将取消“湖南省建设工程芙蓉奖”称号,并收回证书奖牌和奖杯。
第二十三条 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复制芙蓉奖奖杯、奖牌、文件和证书。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3年8月26日湖南省建筑业协会印发的湘建协[2013]11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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